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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郑永叁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问题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你好!郑永叁现在完全有还款能力,况且仅有16970元。原因如下:1.虽然他现在没有当老板,但是他儿子在接替他的老板职位,最近几年他一直跟着他儿子一起干事。(证明人:吴铁玉。电话:13670245465 王学才。电话:15220187486) 2:至于郑永叁在银行有没有存款我也无法查证,还请该院核实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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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喻家桥
发信时间:
2021/2/4 15:35:42
【信件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过核实,现回复如下:2015年12月14日,我院依据生效的(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和你们的申请就你们诉郑永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5)鄂安陆执字第149号,该案件通过网络查控的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如果你们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联系安陆法院执行局并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局联系电话0712-52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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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安陆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2/19 14: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