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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偏袒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公安分局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申诉书 申诉人:秦红新,女,生于1986年10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枰镇关口垭村六组.身份证号:420528198610244722,联系电话:18871736788. 被申诉人: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张铁瑜,该分局局长.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行终第136号行政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因不服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违法违规办理华之海宾馆《特种行业许可证》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行终第136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1.宜昌市三峡坝区法院已查明涉案华之海宾馆自始至终无《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房屋安全鉴定材料,达不到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客观条件。 2.宜昌市消防支队已查明涉案华之海宾馆存在消防隐患:消防栓管网内无水;二、三层只有一个疏散楼梯间.客房内设置防盗网等严重火灾隐患,严重违反《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判决对此听之任之,视而不见,对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渎职失职不全面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无视人民群众生命权与健康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默许。 3.涉案华之海宾馆转让经营权,没有行业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在非法经营的情况下,擅自转让经营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转让协议无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9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宜昌市中级法院对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予以认可。 4.判决对被申诉人毫无依据的数次违法变更程序及随意杜撰建筑面积400平方米这一渎职行为予以默许,申报时明确提供的房屋信息及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面积“439.41平方米”。宜昌市中级法院对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公然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私自篡改建造面积这一行为予以默许。 5.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副局长张雄飞庭上直言申诉人应该感恩该分局为涉案宾馆颁布《特种行业许可证》,完全摒弃国家机关为人们服务的宗旨,庭辩时认定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只负责旅馆治安,不负责消防检查工作,涉案宾馆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都没有特种行业的年审合格记录,一片空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应承担的消防监督检查这一本职工作推卸的一干二净,法院判决对此也予以庇护。 6. 宜昌市中级法院充当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保护伞,官官相护,对申诉人提取调取证据申请不予认可。庭审结束时主审法官甚至“奉劝”申诉人如果想继续从事这个行业(旅馆业),最好不要继续追究。 申诉人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因涉案宾馆存在消防隐患,依法应该撤销该宾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先后诉诸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怎奈层层法院充当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保护伞,对其不全面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渎职失职行为予以默许,给予庇护,对宜昌市消防支队明确查明涉案宾馆存在消防隐患的重要事实置之不理,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二审法院刻意模糊事实,偏袒一方,枉法裁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请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审判庭公平、公正依法撤销其判决。 此致 申诉人:秦红新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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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秦红新
发信时间:
2021/6/7 0:22:40
【信件回复】
来信收悉。您主要是对中院二审判决不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您应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作出终审判决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您准备好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诉讼文书以及身份证和其他证据材料,到省高院窗口办理再审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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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6/10 16:4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