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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法官串通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我是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晓华,现向湖北省黄石市纪检监察委举报,关于我公司与洪林一案,审理的黄石市检察院提出异议。 1. 关于黄石市西塞山法院刘永红,审理(2019)鄂0203执保68号案,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和最高院禁止查封国库专用资金的规定,故意违法查封我公司在新疆拜城县财政局国库专用资金工程款500万元。违法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件不上传裁判文书网) 2.冻结我公司拜城县财政局国库专用资金工程款500万元,期限为三年。违反《民事诉法司法解释(2015版)》第159条的规定。 3.原告洪林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捏造事实与本案刘永红法官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作出的审执文书。违反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向黄石市检察院已提交电子录音相关U盘、光盘。) 4.西塞山法院执行局在审理申请人捏造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及仲裁裁决,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违法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违法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5.申请人于5月26日提交审判监督申请书,黄石市检察院至今不做出审判监督决定,案件久拖不作处理。 现申请要求黄石市检察院对该案件违法事实,立案审查。 申请人;胡晓华 身份证;421125197509167959 联系电话;13319977770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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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胡晓华
发信时间:
2022/8/12 0:48:53
【信件回复】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依照民事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不存在法院判决。法院依照规定对被告的债权查封也是根据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进行的,不存在违反民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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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8/17 17: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