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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举报钟波枉法裁判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向彩虹不服宜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钟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和宜昌市检察院检察官谭伟办理监督抗诉一案过程中,采信大量伪证,故意不采用申请人提供的铁证。办案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该调取本案中的重要证据,故意不调取,申请笔记鉴定也无故被拒绝的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的错案。应该调取的证据故意不调取(1) 申请调取2016年6月4日至6月5曰鼓楼街派出所大厅内外及调解室的监控录音录像。2. 2016年6月4日至6月5曰拘留所的监控。3. 申请调取2016年4月18曰晚19时一23时 申诉人被拆房屋对面小学门口及周围的监控,4. 申请调取2016年6月23日赖先华在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派出所报案笔录和2016年6月3日在北京市右安门内和右安门西公交车站附近被绑架现场的监控视频及路人的报警记录。(证明目的: (证实北京方面移交人员的合法性的证据,证实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是伪证. )检察官谭伟回答是: 他们没有权力调取,要想调取找法院。再说这些监控都有时效期,现在早就没有了。该回答明显违反<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应该调取重要证据而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渎职行为。况且公安机关内部监控资料是永久保存的。申诉人在房屋被非法拆除第2天,就到宜昌市鼓楼街派出所向候德林所长口头申请调看被拆房屋对面学院街小学门口及周围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应该对该监控录像进行调取并保存的。(2) 宜昌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钟波在二审判决书中第10面第8排中认定:对于上诉人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由于本案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故上诉人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不属于必须调取的证据。……..在二审过程中提出申请不符合规定为由,不予调取而被拒绝,该认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40条.41条.43 条的规定。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2) 申请传唤家属通知书赖先华的签名的笔迹鉴定,(证明目的: 该传唤家属通知书赖先华的签名是假的,该证据是伪证) 检察官谭伟没有做鉴定,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说明。二. 宜昌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钟波在二审过程采用大量伪证,却故意找出各种理由不采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宜昌市检察院出具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故意回避这个重要问题。没有对这么多的伪证逐个剖析,作出审查意见,也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宜昌市西陵区公安分局的拘留行为违法。第一份录音内容是2016年6月23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报案的谈话内容,是为2016年6月3日申诉人夫妻二人在北京市右安门内公交车站附近被绑架一事报案,证明申诉人不是北京警方移交给宜昌警方而是被绑架,当时的地点不是在中南海周边而是在右安门内公交车站附近,距离中南海很远。第二份录音内容是2017年2月26日上午在学院街办办公室与黄主任和鼓楼街派出所杜俊副所长的谈话,黄主任说在北京发生的事情他们都不知情,证明申诉人不是北京警方移交给宜昌警方,也不是学院街办工作人员从北京接回。第三份录音内容是学院街办网格员刘东的通话录音,证明刘东没有到北京接申诉人夫妻二人。鼓楼街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是虚假的,立案没有事实依据。。第四份录音内容是学院街居委会书记刘红的谈话录音,证明学院街街办赴京接访一行人在北京没有遇见申诉人夫妻,我夫妻被劫持绑架回宜昌时,赴京接访一行人还在北京,他们不知道我夫妻已回宜昌。第五份录音内容是:2019年11月24日,我与西陵区纪委书记罗华玉,学院街街道办事处主任王道庆,西陵区信访局局长田保华,在西陵区信访局会议室的谈话录音内容。证明目的:证明2016年6月3日,我夫妻在北京市右安门公交车站附近,是被西陵区政府雇佣北京市保安公司的人非法劫持绑架回宜昌的。在车上对我夫妻造成非法暴力伤害及对我妻子的猥亵,田保华说是保安公司的个人素质低下造成的。3.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6年12月28曰起受理申诉人对于绑架事件报案的受理的多份网上答复下载件,证明申诉人夫妻二人在北京被劫持绑架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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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赖先华
发信时间:
2021/2/25 12:26:38
【信件回复】
你好!来信举报钟波法官枉法裁判,实为对法院判决不服。现省法院已对你妻向彩虹的案件作出了复查结论,你若仍不服,可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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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2/26 14: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