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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从法院辞职后从事律师行业的,能否担任原任职法院执行阶段的代理人及破产清算组成员?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尊重的雷院长: 《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上述条款均只是规定从法院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那么请问一下从法院离任后是否能在原任职法院担任执行阶段的代理人呢?是否能在原任职法院担任破产案件清算组人员呢? 切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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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周青龙
发信时间:
2021/4/6 18:41:53
【信件回复】
你好!来信反映的问题属于法律咨询。经查:你信中所引用的规定至今仍然有效。 你若认为某一法官存在违纪行为可向辖区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你若对审判人员任职回避问题,请向辖区法院审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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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4/13 9: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