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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主持召开2015年度襄阳铁路公检法联席会议

时间: 2016-01-22 15:37 来源: 刑事庭

为加强襄阳铁路公检法三机关相互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共同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2016年1月15日,我院主持召开了2015年度公检法联席工作会议。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庭庭长、襄阳铁路公检法三家的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二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的中心内容是公检法三家就各自在实际办案工作中存在的以及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介绍与沟通,并就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如何开展刑事诉讼工作进行研讨。我院分管副院长徐亚平首先致辞,对各位领导和同志表示热烈欢迎,他说公检法联席会议是襄阳铁路刑事工作一个传承的会议,虽然自法院和检察院移交地方后曾出现中断,但这是多年来坚持的传统,必须持续下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新的一届党中央提出了治国理政的新思想、新要求,依法治国作为国策被确定下来,司法改革也在稳步推进,法治建设已经进入了快车道,我们也要与时俱进,要学习新思想、树立新观念,要深刻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内涵,结合自身实际,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存在的问题,争取实现公检法三家在执法办案中达到认识、标准、目标以及行动上的统一,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联席会上,公检法三机关围绕会议内容依次发言。我院刑庭庭长作了主旨发言,她结合相关案件,对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证据收集不全面、审查不严格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建议侦查机关强化证据意识,重视对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全面客观收集证据,规范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要有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庭检验的信念;公诉机关要按照刑诉法标准严格审查证据,不要带病起诉到法院,切实提高侦查、公诉质量,为实现庭审实质化打下坚实的基础。检察院与会同志提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证据效力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往往公安机关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已经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了而到庭审阶段却达不到审判的要求,建议三机关在证据效力认定上达成统一的标准,并建议对一些复杂案件召开庭前会议进行探索。公安处与会同志对我院提出的案件上的问题作出了回复,指出办案民警在执法主观上的确存在证据意识不足、非法证据排除意识不够、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办案模式还未完全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并阐述了一些案件在侦查上存在客观困难,如对指纹、毒品含量鉴定囿于一定的条件限制无法做出、监控视频无法调取等;认为现在案件的办案成本不断提高,希望减少工作负荷、减少成本;还提出公安机关与法院对案件证据的唯一性和合法性的理解不一致,应该统一标准来操作,明晰取证应该达到的程度;同时希望在申请审判管辖权如何操作、跨区域列车上发生的盗窃案件的追溯标准、部分需延伸打击案件的管辖及条件等问题上能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会上,与会同志们还就被告人身份、涉案财物价值的认定等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单个人执法笔录的形式要件、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等问题达成了共识,提出今后对强制医疗制度、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进行探索实践。

接着,与会的公安处、检察院领导分别讲话。公安处尹涛副处长说,近几年来,襄铁公检法三家密切合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没有出现国家赔偿案件,对大家的工作表示感谢。同时提出了几条宝贵的建议,一是由公检法轮流主持召开会议,工作中多协调、多沟通,统一认识,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共享;三是三家进行实地的交流学习体验。检察院宋海波副检察长认为公检法三家的协调沟通非常重要,要统一标准、统一司法尺度,更好的办好、办精案件;要以庭审为中心,强化证据作用,分析、推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要转变执法理念,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最后,中院刑庭庭长陈静作总结发言,她说大家能在一起双向交流,虽然有争议,但是能碰撞、收获到的东西更多,效果很好。对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讲,本身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思维就是不一样的,公安机关是从推理到搜集固定,法院是从搜集固定到的证据去还原案件事实,是一个逆向的过程,所以大家有不同的认识很正常,公安机关站的立场不一样,辩护人和被告人站的立场更不一样,但大家都提到了问题的核心,就是司法理念变了,我们也应随之而变,刑法修正案(九)正是体现了这种理念的改变。陈庭长还肯定了襄铁公检法三家在实践中的创新和探索,如落实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及复杂职务犯罪召开庭前会议等;她还顺便传达了最高院要求全国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体现谦抑原则,要做到四个“不”:一是不要勉强定罪;二是不要侥幸;三是不要太过分;四是不要迁就,以此作为会议的结束语。

这次联席会议既总结交流了办案经验,又客观分析了各部门在办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业务问题及加强沟通合作等事项进行了讨论,为解决今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增进了公、检、法三机关的联络和沟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今后公检法三家在办案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均按照审判阶段的事实证据标准开展工作,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进实现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把握好罪刑法定、人权保障、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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