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庭深入发案现场审结三案
近日,我院民事审判庭为方便当事人,深入到十堰市发案现场对三起案件进行审理,取得了一件调解、两件判决结案,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的好效果。
今年8月,我院先后受理了三起发生在十堰市某公司铁路专用线上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起诉前某公司为三名当事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20余万元,但由于当事人各方对事故发生现场状况以及赔偿和后期治疗费用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且分歧较大,于是均向我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虽然三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受害人是在被告铁路专用线上被火车致伤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对事故现场与事实认定却纠缠不清。办案法官认识到,如果对这些看似与案件事实无关紧要的问题不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必然会影响到调解或者是判决的效果,即使是案件结案也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民事审判庭经过研究和慎重考虑,决定由庭长带领办案法官到事发现场办案,一方面是让办案法官换位思考,熟悉环境,体会一下当事人为什么对这些法官认为无关紧要的问题仍然坚持不放的心情,另一方面也便于法官析理说法,让双方当事人都能跳出以我为中心考虑问题的小圈子,从情、理、法上来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通过现场办案,使双方当事人逐步统一了观点,提高了认识,都清楚的了解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官也找出了化解矛盾、破解难题的方式和方法。不久,其中一案以电话的形式调解结案,赔偿受害人后续治疗费、诉讼费用共计7万元调解结案。另二案虽然没有调解成功判决结案,但由于前期释法解惑工作到位,双方当事人均感到公平、公正,并表示不予上诉。
这几起案件的顺利结案,为我院今后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破解难题方面也提供了经验,该三案均有一法律难题,那就是后续治疗费和假肢费及假肢维护费均属尚未发生,却有的还高的让人难以接受,如审结的案件中孩童损害赔偿一案,这部分费用就高达上百万元,但我们通过现场办案,在对双方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思想疏导后,最终判决给予原告一定赔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从而使原本十分激化的矛盾得到了化解,也使所审案件中未发生费用如何调解和判决这一疑难问题得到了解决,也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