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领导带头落实司法责任制
“现在开庭!”
11月8日上午,随着庄严的法槌声,一起盗窃铁路旅客财物的刑事案件在襄阳铁路运输法院第三科技法庭进行公开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担任案件的主审人是负责我院全面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亚平,而出庭公诉人是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倪勇毅。这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领导办理案件的规定》实施以来,法院领导与检察院领导同庭办案的第一案。
开庭前,徐院长仔细审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拟定了庭审提纲。虽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庭审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完成了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表示忏悔,并剖析了自己犯罪的根源,徐院长当庭对其予以了法律教育。最后,鉴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并根据其自愿认罪、累犯等量刑情节,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案件顺利审结,整个庭审过程流畅、驾驭自如,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诉。该案的审理既是我院严格落实省院关于院庭领导办理案件的规定的具体体现,也标志着我院院庭长办案机制的逐步形成,对促进审判工作的制度化、正规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我院法官员额制改革到位以后,院领导就非常重视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在院领导员额严重缺位的情况下,徐院长从繁忙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中抽出时间,率先垂范,带头办案,不仅主动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还独任审理案件,截至目前为止,徐院长的办案数量已达到省院规定的办案要求。在案件审理中,徐院长亲自审查案件证据、主持庭审、制作和签发法律文书,充分发挥执法办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院审判工作树立了标杆效应,激发了全院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在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形势下,院庭领导办理案件,是构建主审法官负责制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我院将紧扣司法改革主题,深入落实司法责任制,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院庭长办案成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发挥院庭长的“传、帮、带”作用和示范表率作用,调动全院法官钻研业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案件质量。